外籍護理員僱傭合約須查閱哪些條款
外籍護理員

外籍家居照顧員的制度參照外傭設計,但因涉及同住與密集照顧,合約訂得鬆散,日後必然產生爭議。
先說明一項原則:口頭承諾不具效力。 曾經交談、曾經應承——若未寫入合約,即視為未曾發生。發生爭議時,只有白紙黑字具備作用。
必查條款
| 條款 | 要點 | 常見爭議 |
|---|---|---|
| 合約期 | 參照外傭一般為兩年連續合約 | 中途離開如何計算 |
| 工作地點 | 只限合約訂明的住所 | 被要求前往第二個單位 |
| 工作時間與休息 | 每週休息日、公共假期、休息時間 | 以為須隨時到崗 |
| 膳食安排 | 包辦膳食或津貼、津貼金額 | 兩者均未寫明 |
| 工資 | 金額、發放日、可扣減項目 | 事後以其他名目扣減 |
| 工資調整機制 | 最低工資上調如何跟進 | 政府上調後雙方均不知情 |
| 替換機制 | 合約期內不合適如何更換、需要多久 | 中介不承認更換責任 |
| 終止條款 | 終止條件、通知期、補償 | 離職後才知須賠償多少 |
| 保險 | 僱員補償由僱主負責(法定) | 對方聲稱已自行購買 |
| 培訓證書 | 技能等級、年資、培訓機構 | 證書隨人轉移或隨崗位轉移 |
合約期與工作地點
合約期通常為兩年連續合約,意思是雙方需維持一段較長關係,並非指兩年後必然可以續留。須問清楚合約期內任何一方擬終止時的通知期長短、是否需要補償,以及補償的計算方式。此條若未寫明,日後必然產生爭議。
僱主只可要求照顧員在合約訂明的住所工作,不可要求其前往第二個單位。
此條須特別留意,因為實際情況可能出現:孫輩需要照看、照顧員需協助前往另一間店舖,或需陪同長者到另一處覆診。哪些屬於工作、哪些不屬於工作,最好在合約或附表中列明,例如「合約訂明的住所為主要工作地點;陪同外出就醫、覆診及購物辦理屬附帶工作;其他地點須雙方另行書面同意」。
休息日、假期與膳食
- 每週休息日的天數與具體日子
- 公眾假期的天數
- 連續工作若干天後必須安排休息
- 夜間工作時段的界定
照顧工作容易演變為「24 小時候命」。若未訂明時間界線,照顧員自然理解為須隨時到崗,日後雙方都會感到受損。若長者夜間需要人協助起身與照顧,可在合約中訂明夜間工作安排,不應依賴「心照不宣」。
膳食:外傭現時膳食津貼參考 $1,236/月,照顧員新制待公布。須寫明由僱主包辦膳食(並列出每日餐次),或發放津貼(寫明金額與發放日)。最差情況是兩者均未寫明,其後為一頓飯的問題產生爭執。
工資與調整機制
外傭現時規定最低工資每月 $5,100;外籍家居照顧員月薪 $5,630 起,以合約訂明為準。
合約須寫明:實際工資金額(不得低於法定最低工資)、發放日、可扣減的項目,以及工資調整機制——若法定最低工資調高,由何時開始跟進,以及是全額跟進還是部分跟進。
最後一條多數人不會寫入,結果政府公布上調後,僱主表示「簽約時並不知情」,照顧員則表示「上調後必須支付」。寫入合約即可避免爭議。
替換與終止條款
替換:合約期內若出現明顯不合適情況(健康、態度、意外風險),如何啟動更換、由哪一方承擔成本、需要多久完成更換。此段必須寫明,不應只寫「如有需要再商量」。
終止:雙方各自的終止條件、通知期、是否需要補償及其計算方式。已發生的醫療支出或已支付的一次性費用如何處理,均須列明。詳見更換與跟進。
口頭承諾並不具效力
只有三項具備法律效果:
- 已簽署的僱傭合約(包括附表)
- 雙方各持的合約副本
- 有需要時,書面補充協議
簽約前的口頭應承,包括「放心,不會這樣」,事後一律不可直接引用。因此應採取的行動是:聽到重要承諾時即場記錄,朗讀一次,由雙方簽署。
不應簽署空白文件,不應以細字填寫印刷版以外的位置,亦不應將手機記錄的口頭備忘當作合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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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更新:2026-09-30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