聘請後首一個月如何跟進
外籍護理員

照顧員入住住所,並不代表安排已穩定。首一個月是雙方的試行期:有時需兩三個星期才能上軌道,有時則明顯不合——分辨這兩種情況,是家庭最重要的工作。
抵港數日的安排見照顧員抵港需要安排哪些事項。合約與更換條款見僱傭合約須查閱哪些條款。
首星期觀察的四個重點
無須評分,以觀察與記錄為主。首星期難以全面掌握,清楚看清以下四項已足夠。
作息:起床時間是否穩定;睡眠是否充足(對方二十四小時在住所內,疲累會直接反映在質素上);半夜起身後的處理是否得宜;對方的休息時間是否不斷被打斷。
飲食:是否按時用膳(對方為照顧家人,經常無法用餐);對方是否只吃剩餘飯菜;長者的飲食是否按任務清單執行。
夜間:長者起身時反應是否迅速;是否發生跌倒或接近跌倒;對方夜間是否過度疲累、做事次序是否混亂;夜燈與扶手是否足夠。
情緒:與長者互動是耐性還是急躁;長者是否抗拒、如何處理;是否有不滿(通常不會直接說出,須觀察行為);家庭自身的情緒是否受到影響。
哪些情況須即時反映
以下情況不宜等待,即日或第二日即提出:
- 長者已拒絕進食、拒絕沐浴,或情緒明顯變差
- 發生跌倒,或存在高風險情況(藥物、沐浴、轉身)
- 對方長時間不進食、不睡眠,或持續疲累
- 開始爭執,例如與長者、與家庭成員或其他家人
- 對方執行超出工作範圍的事情(例如自行處理醫療程序——此情況須立即制止,侵襲性醫療程序必須由合資格醫護人員處理)
- 發現此前商討的事情對方未執行,但對方表示已執行
- 任何涉及安全的事情
反映方式:選擇沒有其他人的時間,只陳述事實與期望的處理方式,避免累積舊帳。一次處理一件事。
家屬分工
常見錯誤是:主要照顧者由頭到尾獨力承擔,認為「聘請了人就可以放手」。結果三星期後介入過多,照顧員變成單純執行指令,雙方均不滿意。
較為穩妥的分工:
- 主要照顧者:仍負責醫療決定、覆診安排與家屬溝通;日常執行交由照顧員負責
- 另一位家人或照顧者:輪流到場作後備支援,尤其是主要照顧者外出或上班的日子
- 照顧員:按工作範圍執行,不宜將照顧者不在場時的決定權全部轉移
- 中介:負責跟進與更換流程,並非家庭內部的調解人
說得明白一點:並非不需理會,而是換了一種理會方式。 由「親自執行」轉為「了解如何執行與覆核」。
何時屬合理適應期
- 第 1–3 日:休息、認識環境,不執行工作
- 第 4–7 日:輕量開始,逐步增加
- 第 2 週:開始形成穩定節奏,但仍需要照顧者示範與提點
- 第 3–4 週:大致可以獨立執行日常流程
- 第 2 個月:先算真正上手
語言、飲食習慣、文化差異與家庭成員關係都會拖慢或加快進度。三星期後仍未完全上軌道,才值得認真考慮是否不合適;一星期便要求更換人,通常是期望過於急躁。
更換流程
如確認不合適,不宜只作口頭投訴,應按正式流程處理:
- 記錄事實:日期、事件內容、對方的回應
- 先向中介作書面反映,說明要求
- 對照合約的保證期與更換條款,確認由哪一方承擔費用
- 安排更換時間表,並考慮長者情緒與人選交接的銜接
- 中介或勞福處(如適用)按程序處理
期間不宜突然開工、不應自行讓對方離開,亦不應停止支付薪酬。中途自行處理,損失由家庭承擔。 如涉及安全或暴力,無須依循此流程,應直接報警並通知中介。
首月時間線
| 時間 | 主要任務 | 須留意 | 參考 |
|---|---|---|---|
| 第 1 日 | 接機、入住、房間交接 | 對方是否熟悉環境 | 抵港安排 |
| 第 2–3 日 | 介紹作息與規矩 | 有否提出不清楚之處 | 抵港安排 |
| 第 4–7 日 | 輕量執行任務 | 作息、飲食、夜間 | 任務清單 |
| 第 2 週 | 逐步增加 | 情緒、家人分工 | 配對與面試 |
| 第 3–4 週 | 應可獨立執行 | 是否仍需照顧者介入 | 費用與預算 |
| 第 2 個月 | 檢討效果與成本 | 是否需要調整 | 保險與跟進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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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更新:2026-09-30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