聘請後首一個月如何跟進

外籍護理員

首個月照顧員與長者一同適應居家照顧安排

照顧員入住住所,並不代表安排已穩定。首一個月是雙方的試行期:有時需兩三個星期才能上軌道,有時則明顯不合——分辨這兩種情況,是家庭最重要的工作。

抵港數日的安排見照顧員抵港需要安排哪些事項。合約與更換條款見僱傭合約須查閱哪些條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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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星期觀察的四個重點

無須評分,以觀察與記錄為主。首星期難以全面掌握,清楚看清以下四項已足夠。

作息:起床時間是否穩定;睡眠是否充足(對方二十四小時在住所內,疲累會直接反映在質素上);半夜起身後的處理是否得宜;對方的休息時間是否不斷被打斷。

飲食:是否按時用膳(對方為照顧家人,經常無法用餐);對方是否只吃剩餘飯菜;長者的飲食是否按任務清單執行。

夜間:長者起身時反應是否迅速;是否發生跌倒或接近跌倒;對方夜間是否過度疲累、做事次序是否混亂;夜燈與扶手是否足夠。

情緒:與長者互動是耐性還是急躁;長者是否抗拒、如何處理;是否有不滿(通常不會直接說出,須觀察行為);家庭自身的情緒是否受到影響。


哪些情況須即時反映

以下情況不宜等待,即日或第二日即提出:

  • 長者已拒絕進食、拒絕沐浴,或情緒明顯變差
  • 發生跌倒,或存在高風險情況(藥物、沐浴、轉身)
  • 對方長時間不進食、不睡眠,或持續疲累
  • 開始爭執,例如與長者、與家庭成員或其他家人
  • 對方執行超出工作範圍的事情(例如自行處理醫療程序——此情況須立即制止,侵襲性醫療程序必須由合資格醫護人員處理)
  • 發現此前商討的事情對方未執行,但對方表示已執行
  • 任何涉及安全的事情

反映方式:選擇沒有其他人的時間,只陳述事實與期望的處理方式,避免累積舊帳。一次處理一件事。


家屬分工

常見錯誤是:主要照顧者由頭到尾獨力承擔,認為「聘請了人就可以放手」。結果三星期後介入過多,照顧員變成單純執行指令,雙方均不滿意。

較為穩妥的分工:

  • 主要照顧者:仍負責醫療決定、覆診安排與家屬溝通;日常執行交由照顧員負責
  • 另一位家人或照顧者:輪流到場作後備支援,尤其是主要照顧者外出或上班的日子
  • 照顧員:按工作範圍執行,不宜將照顧者不在場時的決定權全部轉移
  • 中介:負責跟進與更換流程,並非家庭內部的調解人

說得明白一點:並非不需理會,而是換了一種理會方式。 由「親自執行」轉為「了解如何執行與覆核」。


何時屬合理適應期

  • 第 1–3 日:休息、認識環境,不執行工作
  • 第 4–7 日:輕量開始,逐步增加
  • 第 2 週:開始形成穩定節奏,但仍需要照顧者示範與提點
  • 第 3–4 週:大致可以獨立執行日常流程
  • 第 2 個月:先算真正上手

語言、飲食習慣、文化差異與家庭成員關係都會拖慢或加快進度。三星期後仍未完全上軌道,才值得認真考慮是否不合適;一星期便要求更換人,通常是期望過於急躁。


更換流程

如確認不合適,不宜只作口頭投訴,應按正式流程處理:

  1. 記錄事實:日期、事件內容、對方的回應
  2. 先向中介作書面反映,說明要求
  3. 對照合約的保證期與更換條款,確認由哪一方承擔費用
  4. 安排更換時間表,並考慮長者情緒與人選交接的銜接
  5. 中介或勞福處(如適用)按程序處理

期間不宜突然開工、不應自行讓對方離開,亦不應停止支付薪酬。中途自行處理,損失由家庭承擔。 如涉及安全或暴力,無須依循此流程,應直接報警並通知中介。


首月時間線

時間主要任務須留意參考
第 1 日接機、入住、房間交接對方是否熟悉環境抵港安排
第 2–3 日介紹作息與規矩有否提出不清楚之處抵港安排
第 4–7 日輕量執行任務作息、飲食、夜間任務清單
第 2 週逐步增加情緒、家人分工配對與面試
第 3–4 週應可獨立執行是否仍需照顧者介入費用與預算
第 2 個月檢討效果與成本是否需要調整保險與跟進

下一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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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更新:2026-09-30